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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水市招商引进优惠政策
  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19日  

    一、凡外来投资的审批手续,由市外贸招商局会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有关职能部门,对客商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批、核准、集中办证。引进企业若自愿委托市招商局代办各项审批手续,市招商局全程代理。
    二、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期满后3年内,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对先进技术型企业,产品出口型企业按10%的税率征收。
    三、外来客商收购市内理有厂房、场地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免交土地使用税。外来客商在我市投资的非生产型企业,免收土地使用税5年。免征期满后,土地使用税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的标准计收。外来客商从事矿产资源和农业项目开发,免征土地使用税。
    四、外来客商利用荒山、荒地、水面生产农特产品的(一次性收益的除外),自有收入年份起,5年内免缴农业特产税。
    五、外商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先进技术型企业、产品出口型企业、农业开发项目和能源、交通、环保、旅游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事业项目前三年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,第4至6年按30%收取。投资3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,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3年内按50%收取。
    六、凡在市开发区、市工业园区落户的生产型企业,实行“税外无费”管理方式。即所有进入园区的生产型企业,除按规定交税外,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。
    七、禁止向引进企业集资、摊派、罚款和强行安置人员。未经市招商引进领导小组同意,任何执法执纪部门不得查封引进企业银行帐户、财务帐薄、传讯或滞留其法人代表、代理人,并不得扣押其财产财物。
    八、对引进企业实行治安民警负责制,尊重外来客商及其家属的生活习惯。保护外来客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。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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